解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患有糖尿病的员工,若其仍处于法定医疗期限之内,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允许进行解雇的。
然而倘若在此医疗期间结束之后,该患病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原本岗位或由用人单位重新分配的工作任务,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实施解雇,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