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丢失医学证明的情形下,您必须携同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前往您所在地区的相关权威机构办理遗失证明文件。
在获得此遗失证明后,您需携带该证明前往子女出生时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出具第二份证明文件。
最后,请带上前述两份证明以及孩子出生时在医院产科所取得的材料,前往医院产科再次办理一张出生情况说明档。
在此提醒,由于缺乏医学证明,现今的户籍登记程序将无法进行。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