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出席,则可将其添加为共同被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需先向其发出参诉通知;
而如果当事人亦希望添加他人为被告,则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对所提交之事项进行详细审查,若申请理由不足以支持被告增加请求,则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反之,若申请理由充足,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