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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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了在处理过程中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外,还可以添加被告。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了在处理过程中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外,还可以添加被告。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规定了合同应承担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的一方作为债权人,仅将另一方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在立案后申请增加保证人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 如果合同中被告仍然有代理人。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对方列为被告。代理人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增设代理人共同被告人。3.如果业务介绍的信,合同专用章,印章的空白合同的书中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合同的签署买卖合同的诉讼的买卖合同是借来的,债权人,只有在列出的贷款单位将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款单位与借款人的借款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专用章或银行帐号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就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解释,应当主张保证人与保证人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保证合同中规定,债权人的一般保证只能由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只能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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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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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规定了合同应承担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的一方作为债权人,仅将另一方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在立案后申请增加保证人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 如果合同中被告仍然有代理人。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对方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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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赡养纠纷追加被告嘛,朋友赡养父母发生了一些纠纷,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各个子女是否尽了义务,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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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但我没钱,我想问问赡养纠纷需要追加被告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赡养费纠纷需要追加被告吗?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履行义务的方法、方式和给付标的、给付数量也会随之而变。如有的老人原来一直跟随某个子女生活,此子女的照料行为就是一种给付标的,其他子女只是给付金钱财务义务。诉讼后,有的子女会请求和老人一起生活,老人也有重新选择的权利,这会导致原来的给付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加之给付数量的重新确定和具体分配,所以,只有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查,才会依情势变化作出切合实际的灵活处理。
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诉行为,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此时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诉讼权利的处分性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也正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目的、精神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希望以上对 赡养纠纷需要追加被告吗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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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但我没钱,我想问问赡养费纠纷需要追加被告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赡养纠纷中关于是否追加被告的处理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诉行为,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此时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诉讼权利的处分性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赡养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也正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目的、精神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以上是关于赡养费纠纷需要追加被告吗 的相关知识。
我们一个同事最近陷入了借贷纠纷,现在想上诉,请问一下借贷纠纷追加被告上诉状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为你提供了借贷纠纷追加被告上诉状的格式: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
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注: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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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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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状告对方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偿权纠纷状告对方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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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浙江追偿权纠纷告人地点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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