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员工并无权利直接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债务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清偿其所欠的到期债务时,可由其本人主动启动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亦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针对债务人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换言之,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破产清算组成员等各方人士都拥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