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未缔结婚姻关系购买房产且婚后需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若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出资购置的房产,应当归属于购置一方当事人在单身期间的个人资产,应当同样地确认其作为夫妻一方的独立财产权,不会因为婚姻契约而转变为互相共享的财富,因而在分享家庭财务资源时并不包括在内。
即便在结婚后的阶段内,双方当事人均有共同承担房屋贷款的责任行为,然而由于该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持有人为单方,因此仍然可以被确认为属于该当事人的私人财产,只不过在婚姻破裂面临离婚之时,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