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实施了破产流程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仍然必须承担还清债务的义务。
破产后的债务清偿过程大多是以破产人剩余的、具有抵押性质的资产进行偿付,这些资产可能包括通过市场交易或者资产清算取得的资金。
在进行债务清偿时,破产财产会先被用于弥补破产费用以及公共利益债务,紧接着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兑现其余的债务。
若是破产财产不足以为所有债务提供足够的清偿,通常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在此过程中,负债人的债务责任并未得到彻底消除,其仍然有义务竭尽所能地偿还数额较小的债务,从而争取到法律规定的债务豁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