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继承权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继子女,若要享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资格,需要满足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必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之后,这并不妨碍他们继续享有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权益。
这也是继子女和养子女在继承权方面的显著区别之一。
其次,在讨论养子女这个主题时,必须了解的一点是,自收养关系正式确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便自动被视为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翻版,且养子女将无法再次享受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亲生父母生前有赠与财产给养子女的行为,那么这种例外情况将会得到认可。
谈到法律关系的产生问题,可以看到,继子女的存在源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相比之下,养子女的形成其基础乃是合法的收养关系。
至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而言,则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性质。
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对比亲生父母和子女,可能具有双重属性,也可能仅为单一性质。
具体表现为,假若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已产生并维持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养子女除了与其养父母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外,还需承受亲生父母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为双重性质;
反之,对于那些未曾建立抚养教育关系的养子女来说,他们仅会与亲生父母保持并维持唯一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句话说,从收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开始建立起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限和责任也将画上句号,即养子女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将始终保持单一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