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明确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某一具体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力;
然而,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政处罚权利,仅能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
此外,经法律、法规赋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各类组织也可在国家既定授权资格范围内实施相应行政处罚行为。
最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有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代为执行行政处罚事宜。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