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赠与合同之民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赠与合同本质上乃是赠与人自愿将自有财产免费给予特定受赠人,而受赠人事先承诺同意接受此种赠与的合意约定;
其次,赠与合同之签订方式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甚至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书面形式;
再者,在赠与财产之所有权尚未完成移转之际,赠与人有权撤销先前所做出的赠与决定,但须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合同,以及那些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和道义性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撤销权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