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设立质权务必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必须签署正式且具有约束力的质押协议,其宗旨在于保证债权的切实履行;
其次,被设定为质物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自由转让及扣押的有形动产;
最后,质物必须实际转移至质权人控制之下。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协议签署之后,并不意味着其立即生效或成立,而需待质物交付之时,质权方能真正得以确立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