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但口头约定同样具备效力。
实际上,口头合同亦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有效性的判断准则与书面合同无异。
这意味着,口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合同的条款应当合法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造成损害,亦不能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维护我国社会秩序和良好惯例的精神。
此外,口头合同的内容不得被用于掩饰非法目的,以达到违法效果。
总而言之,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口头合同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所谓的“合同”,即为当事人或各方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所达成的协议。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当事人均需接受合同的约束力。
若出现情势变迁,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