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综上所述,公司的法人不适合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鉴于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出任,他们的角色是负责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以及代表公司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出席。
鉴于这种职责分工的明确性与专业性,公司指定专门的财务负责人更为适宜,这个职务可以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专员胜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且独立享有该财产所带来的权益。
当公司面临债务清偿等事项时,应以其全部可得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须担负其已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对公司的责任上限;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则需以已认购的股份数量作为其对公司责任的界定。
此外,该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依循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任免,这个职位可能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等担任,并且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确认。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时,应对此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