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存在实际缴纳出资的前提条件之下,股东仍然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针对该法所作出的相关解释(三),尚未履行完整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进行股权的转让事宜,对此并没有做出绝对禁止性的明确说明。
然而在实施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那些尚未全额出资的股东有责任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出资义务,以此弥补过去的不足之处。
即便在股权发生变更之后,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而这一点不会随着股权的变动而消散或转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