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未能偿还或拒绝偿还股东债务时,股东可寻求与公司进行友好磋商以期得到还款之可能。
倘若公司确实无法承担还款责任,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股东有权将此事项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介入并主持调解程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对于公开审理或非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何种类型,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公开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