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确面临着房地分离的问题。
为了推动宅基地的流通及对农村进行全面振兴,应该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使用权益严格区分。
允许农房有条件地自由流转,同时让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由当地农民持有,如此就可将市场调节作用和制度规范紧密结合起来。
对于获得农房所有权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借助于房地分离模式,设计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方式以保持合理的财产权利结构。
此外,针对宅基地和农房拆迁的特殊情境,我们尽量采用“房地分离”的赔偿策略。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因此其补偿部分理应径直划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公平、公正地分配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家庭。
然而对于农房的所有权方面,则属于农民自行享有,因此对应的补偿权益也应归属到每一个农民手中。
总的来看,征地补偿通常区分为土地和房产两个类别,尤其在土地部分,我们可能会提供现金形式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甚至还可能会提供重新划分的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作为替代品;
至于农房部分的损失,则单独予以赔偿,补偿金额则要依据宅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实际占地面积以及房屋重建所需花费的成本估算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