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场合,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涵盖被告。
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超过两人,且涉及的诉讼标的为共同属性,或者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别的情况下,若经人民法院认定具备合并审理的可行性,并且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那么就会被视为共同诉讼案件。
鉴于在必要共同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共通性,因此,法院必须采取集约化的审理方式以及统一的判决结果,而当事人则必须以集体形式进行起诉或应诉,否则将会导致当事人资格的丧失。
因此,在提起诉讼或应诉的过程中,如有部分当事人未能参与其中,就必须对这些当事人进行追加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