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入过抵质押登记程序的房产仍可进行租借使用,且租赁协议依法拥有法律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将已出租的物业进行抵押处理,而该等操作并不会对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造成任何实质性障碍。
同时,担保权的有效行使也并不妨碍租赁协议的持续执行,换言之,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蔓延至购买该房屋的第三方。
抵押权和出租权皆为房屋所有者的固有权益,因此房主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出租时,租赁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租赁权却无法对抗抵押权。
若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出租,那么当抵押权得以实现之后,租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便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