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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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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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房屋抵押后可以出租,但是抵押房屋毕竟不同于一般房屋,所以在出租问题上还是有些不同之处的。

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

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抵押公司,抵押权人有无权利将房屋出租出去呢,这要看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允许。如果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那在房屋抵押期间对于抵押物出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房屋抵押后可以出租,但是抵押房屋毕竟不同于一般房屋,所以在出租问题上还是有些不同之处的。

怎么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的出租的大部分程序与其他房屋的出租是一样的,但是必须注意一点: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出租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必须要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否则就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房屋的出租的最大不同在于,出租人必须要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的事实,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抵押房屋的承租人是没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

如果是已经出租的房子想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租出去的房产要抵押的话需要将房屋的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把房屋的抵押情况告知房屋的承租人,原来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其实通俗的讲,已经出租的房子和未出租的房子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情况是一样的,因为房子就算抵押了,并不代表这套房产不能继续使用,所以房子内居住的是房主还是租客对贷款机构来说是没有区别的。

二、普通抵押物的出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抵押是一种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或第三人并没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仍对抵押的房产拥有所有权,

正是因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

条又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权在先,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

以上是小编对抵押公司可以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总结的一些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抵押与普通的抵押物在抵押后出租的处理方式有一些不同。房屋作为不动产,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如果作为普通的动产,以交付为生效的条件,所以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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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是否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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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怎么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原则上依据二者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如果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则依据《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也即在实现抵押权时,对租赁合同不产生影响。如果抵押权成立于租赁权之前的,抵押权则可以对抗租赁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以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关系因受让人终止租赁合同而结束。这时,“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再适用。当然,如果承租人因租赁关系终止而遭受损失的,承租人的损失可以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第2款规定确定损失的承担人,即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了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后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二、设立抵押权时应注意什么
1、设立抵押与发生债权同时进行。在发生债权的同时,就设立抵押权,避免发生债权在先,设立抵押在后,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嫌疑。如果债权发生在前已经既成事实,那么,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充分考察债务人是否有多个债权人,债权是否已经届满,若债务人将该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时,是否会导致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丧失,等等。如果可能会构成恶意抵押的要件,则我们建议,债权人就不要接受抵押,不如直接行使诉权,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2、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广东省等地方房地统一到一个行政部门管理时,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此乃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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