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婚前购置的房产并非必然地构成婚后的共有财产范畴。
其次,确定以婚前财产购置婚后所购房屋之产权归属时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详细阐述如下:
(1)若采用一方婚前财产全额购置房屋,且该物业已依法登记至该方个人名下,则此种情况下应属一方之个人财产。
(2)如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後以其婚前储蓄购买房地产,此举实际上仅为婚前财产在婚後的形态转变,并不会改变该部分财产的属性,其价值获取源于婚前,不受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的影响。
(3)若房屋仅支付了首付,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尚未偿还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及其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拥有等多种方式。
同时,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此外,夫妻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及其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另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使用一方的婚前财产购置房屋,但该物业已依法登记至夫妻双方或对方名下,在此两种情况下,该房屋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