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独家委托协议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当委托事务已完成全部处理工作时;
其次,当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届满之时;
再者,若委托合同的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实现;
最后,当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该委托合同时;
或者在当事人一方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致破产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