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方未表示同意离婚之意,而女方决定提起离婚诉讼时,其所需采取的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书面的起诉状,并依据具体需求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将上述文件及充分予以证明之证据提交至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随后,由法院对该起离婚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此案;
在法院正式受理该离婚诉讼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
最后,法院将会确定开庭日期,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传票,以便安排开庭事宜。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尽力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无果,则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