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风险评估问题。
伴随经济蓬勃发展,现今能作为抵押物品的资产种类繁多且涉及领域广泛。
针对这一现状,各个银行纷纷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协助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
然而,在利益驱动之下,部分评估机构甚至不惜提供虚假评估报告。
在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评估费用往往由借款人承担,而评估机构有可能蓄意提高房产的评估价值,从而使得借款人得以申请到更高额度的贷款;
然而,当银行需要对用作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时,评估机构却可能故意压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关于租赁权对抗风险。
首先,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较大。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若存在“先租后抵”的情况,即便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由于租赁协议依然生效,信托公司将面临着难以处理抵押房产的困境。
其次,租金收入的获取较为困难。
在借款人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时,如若其已事先与抵押房产的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或者借款人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将房屋出租予关联方,那么即使信托公司成功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也将难以通过收取租金来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