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房产买卖协议引发的纷争之解决策略而言,广义上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关键阶段:
商议、调停、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商议系在了解并尊重各方可接受的利益诉求基础之上,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互利的沟通方式,共同寻求最能平衡各方权益的解决办法。
其次,调停指的是在纷争状态持续且无法获得解决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寻求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介入协助,例如,若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均为国有企业的情况,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停请求。
再者,仲裁即为在各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商议但未能达成共识,同时又不愿接受调停的情况下,依据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由独立公正的仲裁员进行裁定。
最后,若合同中并未包含仲裁条款,且各方当事人亦无法达成仲裁协议,此时,各方当事人便有权利将此项合同纷争提交至法院,借助法律手段以解决问题。
以上便是处理房产买卖协议纷争的四种主要方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