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股东间确实可实施股权质押措施,然而必须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特定程序规范进行操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可转让的股权方能被作为质押标的物交付使用。
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利的设定需依法进行登记,而当质权实现或解除时同样亦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