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所与看守所之间存在的差异表现在:
首先,它们属于不同类别。
拘留所在设置上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
反之,看守所依照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其次,它们的性质范围有所区别。
拘留所关押的是受到行政拘留惩罚的人员,因此拘留所可视为国家主管行政事务的羁押机构;
另一方面,看守所收押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已决罪犯,因此,看守所具备了刑事羁押机构的性质。
再者,它们的羁押对象也各不相同。
拘留所收押的是因违反治安法规而被拘留的人员,以及由法院裁定实施司法拘留的人员。
而看守所收押的则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已决罪犯。
最后,它们接受的法律监督程度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
然而,对于拘留所的监督并未明确规定。
适用拘留的情况主要包括:
1、正在准备进行犯罪行为、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亲自指认其为犯罪分子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
5、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信息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