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法规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三个区间,采用了"两线三区"的区分方式,其中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借款利率为24%,超出此范围的36%部分则视为无效约定;
而介于24%-36%之间的利率则属于自然债务范畴,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履行,但法院并不会对此类约定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两线三区"的划分方式已成过去式。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新的规定中,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由原来的24%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准,同时删除了24%-36%的利率区间,意味着借款利率超出LPR四倍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