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当得利之法条明文规定如下:
在无任何合法依据下,获得利益者可视为不当利益获得者,受损失方有权向其提出归还所得利益的要求;
若获益者未察觉或应当察觉所获利益并不符合法律依据,同时所获利益已不再存续,则不应负担返还该项利益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