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行政诉讼案件领域,通常不存在申诉之说,唯有针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下方有提起上诉的可能。
如若当事人对于某级人民法院出具第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判决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第一审裁定结果表示不满者,同样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