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房产应当在何种时限内交付,那么此举便构成了逾期交房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果买家向出卖方发出交付通知后,出卖方可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则买家有权要求出卖方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若出卖方未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并且也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其无法按时交付的原因,那么买家将有权利解除该份合同,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出卖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