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必备前提条件如下:
1.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发出要求查阅资料的申请;
若企业对该项申请予以拒绝或者未能在收到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申请中需明确定义需要查阅的具体内容。
在此基础上,股东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完成上述前置程序,待法院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正式立案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