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销售商,我们必须承担以下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循的进货检验及收货制度,这将有助于确保我们所售出的每一件产品均具备良好的品质。
其次,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和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水平,以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商品的需求。
此外,我们不能够销售国家已经明确禁止并且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已经失效或变质的产品,这是我们作为销售商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
在产品标识方面,我们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及其包装上标识的所有相关规定,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产品的真实信息。
同时,我们也不能够伪造产地,更不能够冒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这是我们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
最后,我们不能够伪造或者冒用任何形式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因为这些标志代表着产品的质量保障和信誉度。
在销售产品时,我们不能够掺杂、掺假,更不能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我们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