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如何甄选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三种主要方式可供采纳:
首先是由法庭直接指定,这种方式需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诉讼双方均自愿接受法庭的指派,若达成共识,法庭有权任意挑选一家鉴定机构。
其优势在于法庭能够选择具备较高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度的鉴定机构,从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更为准确的判断依据;
其次是诉讼双方共同协商指定,此种情况下,双方需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前往一家特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该提议得到认可,法庭便须遵照执行,不得自行选择其他鉴定机构。
其优点在于公正公平,双方皆可接受;
最后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即当双方并未提出相同的鉴定机构需求时,由法院负责进行随机抽签以确定鉴定机构。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选择范围广泛,具有更高的随机性;
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尽管参与抽签的鉴定机构均属于同一执业资格类别且鉴定范围相同,但各家鉴定机构仍各自拥有其擅长的领域,倘若通过抽签方式将某一专业领域的案件交由非该领域专长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