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公司若欲请求员工进行额外工作,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
其一是因为企业运营及生产所需,确实需要延长工时;
其二则是公司应在与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方可行使延长工作时间的请求权。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员工均可拒绝公司提出的加班要求。
当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不得拒绝:
第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因素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对生产活动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尽快修复;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内尚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无论何时何地,均有权拒绝加班。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