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法定效力。
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依照相关法规、政策所设立并签订的,其已约定无需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即生效的条款,此类合同应自签署之日起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有特殊规定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的,那么在尚未完成该手续之前,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需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则此种情况下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