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女员工孕期、分娩及哺乳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她们的薪酬待遇,更不可进行辞退或解除劳工或聘任合同等行为。
因此,在分娩后的哺乳期内降低绩效工资显然是不合乎法理的。
然而,若在绩效考核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员工并未能达成相应指标以至于导致绩效工资被降低,那么这样的处理环节便应视为合法合理。
原因在于在这类情形中,绩效工资的适当削减其实是针对员工未能达成本身设定的工作表现所做出的惩罚,而非因其正处在孕期、分娩期或哺乳期的特殊身份。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具体的绩效评估标准应当做到公正、合理,避免因员工处于某种特定状态而给予不公允的评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