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女性职工在法定产假结束后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那么将无法取得生育津贴。
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生育津贴只在合法的产假期间予以发放,而各地自行制定的额外奖励性产假期限大多被视为正常出勤期,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应由雇主承担并支付相应的产假薪资;
其次,如果女性职工在产假结束后未能按时返岗,且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
然而,在享受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劳动者仍处于参保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职工的法定产假总计为98天,其中包括了产前可享受的15天假期。
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那么在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将会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向该职工支付生育津贴。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在产假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向该职工支付相应的产假薪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