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将奖金作为加班津贴进行发放的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尤其在国家相关法规层面上来看,尽管奖金与加班工资都属于薪酬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却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属性。
加班工资主要依据法定要求支付给劳动者,一旦劳动者实际参与了加班工作,用人单位便必须依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
然而相较之下,奖金则属于企业自行决定发放与否的范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运营特点以及经济效益状况,自由地制定并实施奖金发放政策。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发放奖金为借口,而未向员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工资,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