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产生《合同时》相关纠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选择在异地提起诉讼的决定,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拟定及此条款内所规定的审理法院的范围。
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有明文规定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我国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审理的场所。
对于《行政诉讼法》或者《民法典》中所触及到的各类诉讼案件,均需拥有明确的被告身份并同时符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条件。
在进行实体审理过程中,行政诉讼案通常需要留心相关法律规定,即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机关将被视为被告;
反之,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改变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会成为被告。
此外,共同承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管理机关也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房屋管理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亦可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