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开发商逾期履行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义务的处理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答复和指导。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开发商有义务在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之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区域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资料备案。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这项职责,导致已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无法按照预先约定的日期或法定的日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这个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我们可以参照如下的规定:
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取得日期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尚未完工的房屋时,我们就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后的第九十个自然日作为计算起点;
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已经竣工的房屋时,我们则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满九十个自然日后即视为违约行为发生。
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从而导致买受人无法在预定日期或法定日期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开发商就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购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