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占据了本小区的公共区域,那么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以及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物业管理企业都有权要求该人立即停止这种不合法的行为。
倘若在这期间,该人的行为导致了公共部位的损坏,那么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甚至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责任的要求。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内活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