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网络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为证据之一,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范畴。
然而,这类证据具有间接性质,且其证明力相对有限,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映证,以增强其可信度。
在此基础上,网络聊天记录务必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关联性的特性得到充分保障。
在进行网络聊天记录取证操作的时候,要恪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第三方的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