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网络借贷和信用卡逾期催收新型规范实施以来,已经对广大负债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惠益和保护。
在此之前,违规催收的行为仅仅被纳入到相关法律的第293条中,即涉及到“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
然而,这条法律并未针对这类案件进行明确区分,这就使得一些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遭遇到了困难。
然而,此次新规的推出,对于解决经济纠纷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非法催债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第三方催收自律条约的第34条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违法催收行为,并且涉及高额利息贷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款:
首先,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或以胁迫方式威胁欠款人还款;
其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上门催收,强行进入住所;
最后,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长期跟踪欠款人或骚扰与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