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由于劳动者在未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提前十五日终止就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视为非法,应对因此导致的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劳动者必须全力支持并配合用人单位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自行解除就业合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
然而,在扣除劳动者应赔偿的金额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总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剩余部分仍需保证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