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将获得十倍的赔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进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除了可要求赔偿已遭受的损失之外,还能额外请求生产商或经销商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格的十倍或损害数额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人民币一千元的上限,则应以一千元为准。
然而,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并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这些问题就被视为无足轻重。
当消费者因为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伤害时,他们既可以向经销商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商寻求赔偿。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商和经销商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
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推卸责任;
如果问题出现在生产环节,经销商赔偿之后还有权向生产商追偿;
反之,如果问题出现在销售环节,生产商赔偿之后同样有权向经销商追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