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涉及的当事人身份迥异。
在劳务关系这一范畴之内,劳务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既可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亦可为此类个体所组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构成相对较为宽泛多元。
然而,在雇佣关系的情境下,雇员仅限于自然人,并不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雇员的身份参与其中;
2.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各有千秋。
在劳务关系的框架之下,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纯粹的经济联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而用工方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并无其他形式的人身隶属关系或者依附关系。
然而,在雇佣关系的背景下,雇员必须按照雇主的指示范围内开展劳务活动,雇员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隶属关系以及人身依附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