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北京市有关育儿休假的相关法规,符合条件的夫妇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可享受每人每年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期。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以子女满周岁为一个周期单位。
同时,若夫妇双方得到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批准,有权对生育假及育儿假的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以及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若女方主动减少生育假的延期时长,则男方所享有的陪产假可相应增加相应天数;
但夫妇双方所享受的育儿假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