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均为完整的产权属性,
因此,只要是符合规范的经济适用房,理论上皆应持有房产证书。
同时,鉴于经济适用房并无土地使用权期限之规定,其在转让时须依据普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进行核算;
换言之,对于住宅土地的使用权将被设定为70年,至于在过往使用权之外能否以其他途径继续居住,尚无确切信息对此进行明确揭示。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制度,其实际体现为政府通过原土地税费的减免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财政补贴,转化为与出资比例相匹配的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的模式;
即由政府与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兴建,如同持有股权一般的形式来享有经济适用房,此举亦可视为对低收入家庭的特殊优惠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