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之时,所签订的各类合约仍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当人民法院批准了破产申请之后,清算管理团队有权力自行决定是否解约或继续履行已经确立但仍未完成履行的合同,并且需要告知相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这个决定。
如果清算管理团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未能告知相应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在接收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催促的书面文件后的三十天之内没有给出任何回复,那么就会被视为已经解除了该份合同。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清算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偿还债务或者提供债权人能够接受的担保方式,来收回质押品和留置物。
如果在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后,质押品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仍然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金额,那么其价值将以该质押品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如果债务人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清算管理团队来取回这些财产。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候,如果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送给了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但是债务人还没有收到货物,也没有支付完所有的货款,那么出卖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取回标的物。
然而,如果清算管理团队愿意支付全部的货款,他们也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