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邻里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部分公共区域由双方共同享有,但同时双方也需具有一定程度的包容和忍让责任。
因此,当某户人家计划兴建房屋,且须依赖邻居提供通行路径时,若邻居拒绝同意准予通行,此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律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的毗邻各方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居民生活,建立友爱互帮,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如因自身行为对邻方造成不便或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障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毋庸置疑,在兴建房屋过程中,邻居拒绝提供通行路径,无疑构成了对通行权的侵犯,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若您遇到此类情况,以下几种解决方案或许能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业主可尝试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邻居可提供适当的土地作为通行道路,业主可支付租金并一次性给予补偿。
鉴于邻里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在解决问题时,建议优先考虑双方协商,以求得更为妥帖的解决方式。
其次,若协商无果,业主可请求社区委员会等机构介入调解,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若是在农村地区兴建房屋,业主还可寻求村委会协助调解,或者根据当地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